據(jù)統(tǒng)計,今年新增駕駛人已達十一萬余人。
根據(jù)公安部123號令第六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人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和增加準駕車型后的12個月為實習期。
新取得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實習期結束后三十日內應當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交通安全文明駕駛、應急處置等知識考試,并接受不少于半小時的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的,應當在車身后部粘貼或者懸掛統(tǒng)一式樣的實習標志
第七十九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機動車駕駛人補領機動車駕駛證后,繼續(xù)使用原機動車駕駛證的;
(二)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不符合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的;
(三)駕駛機動車未按規(guī)定粘貼、懸掛實習標志或者殘疾人機動車專用標志的;
(四)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未按照第七十條規(guī)定申報變更信息的;
看到上述條款你還無動于衷嗎?那么好吧,再爆一條消息,臨汾公安交警將在春運期間對不按規(guī)定粘貼實習標志的違法行為進行嚴查,切莫自誤哦!
責任編輯:張秋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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