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于發(fā)生在校園、幼兒園及周邊的侵害學生、幼兒的案件,應當堅持依法“從嚴、從重、從快”的原則打擊處理。
二、對于發(fā)生在校園、幼兒園及周邊的侵害學生、幼兒的案件,公安民警應盡快趕到現場果斷處置。
三、公安民警進行現場處置時,可以依法使用警械、武器,采取一切措施制止侵害行為。
四、對于嚴重危及學生、幼兒生命安全,經警告不能制止暴力行為的,公安民警可以依法開槍擊斃罪犯。
五、對于侵害學生、幼兒行為構成犯罪的,一律依法從重處理;對于不夠刑事處罰,一律予以勞動教養(yǎng);違反治安管理處罰的,一律予以行政拘留。
六、本《通告》自發(fā)布之日施行。
臨汾市公安局
2010年5月5日
來源:臨汾日報
【責任編輯: 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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