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杭州8月28日電(記者張道生)值全國上下嚴打酒后駕車行為之時,廣受關注的杭州“8·4”交通肇事案,28日在杭州市拱墅區(qū)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并當庭宣判:被告人魏志剛以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
庭審查明,2009年8月4日21時26分,被告人魏志剛駕駛牌照為浙A892E9的保時捷凱宴牌小型越野車,由南至北行至莫干山路111號浙江廣播電視集團門口人行橫道南側約十米處時,由于超速行駛,未注意觀察行人動態(tài),車頭保險杠左側撞上由西向東橫穿馬路的馬芳芳,致其因顱腦損傷而死亡。
經鑒定,事發(fā)時魏志剛的行車速度為每小時74-83公里之間,而事發(fā)路段標明限速為每小時60公里。同時,魏志剛血液中乙醇含量為0.36毫克/毫升,屬酒后駕車,對事故負主要責任。被害人馬芳芳由于沒有按照規(guī)定走人行橫道線,負次要責任。
庭審還查明,案發(fā)后魏志剛親屬與被害人親屬已就民事賠償達成協(xié)議,魏志剛親屬已賠償并自愿補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共計63.8萬元。庭審中,被告人魏志剛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對馬芳芳親屬表示歉意,對自己的行為表示悔恨,請求從輕處罰。
法院認為,被告人魏志剛的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酒后超速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社會影響惡劣。鑒于被告人在事故中負主要責任,且其親屬積極賠償,取得了被害人家屬諒解,被害人家屬主動懇請法院對其從寬處理,故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
【責任編輯: 賈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