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新聞網(wǎng)訊 “謝謝檢察官做出的不起訴決定。有了這次教訓,我一定好好反思、痛改前非,再也不做違法的事了?!苯眨诼牭酱髮帣z察院檢察官宣讀了不起訴決定書后,黃某激動地說。
黃某出生在農(nóng)村,初二輟學就去了大寧縣城打工,不慎結(jié)交了不法分子,因涉嫌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采取取保候?qū)弿娭拼胧?/p>
7月13日,大寧檢察院受理該案。在審查起訴期間,檢察官李娟仔細查閱卷宗,發(fā)現(xiàn)黃某出生日期與作案日期十分接近。根據(jù)黃某所言,黃某的出生年齡由農(nóng)歷轉(zhuǎn)換為公歷是2004年12月5日,而作案日期是2020年11月7日,按照2004年12月5日出生計算,黃某作案時還不滿16周歲。這樣一來,黃某的年齡就成了判定黃某應不應該負刑事責任的重要依據(jù)。
16周歲是《刑法》界定刑事責任年齡的關鍵點,我國《刑法》第17條規(guī)定: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在辦理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時,年齡的準確認定顯得尤為重要。為了進一步確定黃某出生日期,把每一個案子辦扎實,經(jīng)與公安機關溝通,檢察機關及時啟動自行補充偵查程序,主動發(fā)揮檢察機關自行補充偵查的職能,圍繞黃某生日,提出補充偵查意見3條。
檢察官李娟首先電話聯(lián)系到黃某的父親、母親,第一時間獲取了黃某戶口本,逐一記錄其父親、親屬及鄰居的相關證言。經(jīng)村委會證實,黃某戶口本上登記的是農(nóng)歷日期,村委會出具了黃某的出生證明。本著客觀公正、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辦案理念,在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后,該案經(jīng)過大寧縣人民檢察院員額檢察官聯(lián)席會議討論,最終認定:黃某出生日期為2004年12月5日,因其作案時不滿16周歲,一致同意對黃某作出法定不起訴處理。近日,大寧檢察院對黃某作出法定不起訴處理。
“這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從辦理前的各種擔憂和忐忑到案件辦完的舒坦和滿意,讓我更加認同和理解了‘辦的不是案件而是別人的人生’。”檢察官李娟告訴記者,黃某涉嫌犯罪案件并不復雜,但卻事關少年人生前途,15歲正是人生起點,本應坐在教室學習,卻涉嫌刑事犯罪,讓本就弱勢的未成年人人生更蒙上了一層陰影。經(jīng)過檢察官的耐心引導,黃某逐漸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感受到了司法善意。檢察機關還聯(lián)系當?shù)貓F委對黃某進行幫教,幫助其盡快走出陰影,重新樹立生活信心。
記者 白潔
責任編輯:姚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