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住址是【虎】還是【狐】?

2014-04-15 08:42:16 來源:臨汾新聞網(wǎng)

4月9日,在北京朝陽區(qū)和睦家醫(yī)院一起停車糾紛中,一女子氣焰囂張,聲稱其身份證上的地址是最高人民法院所在的東交民巷27號。由于涉事女子在民警處理這起糾紛的過程中,突然冒出一句“我的地址可是東交民巷27號”,而當人們得知東交民巷27號是最高人民法院所在地后,這女子被冠以“高法姐”的“雅號”,眾多網(wǎng)友開始對“高法姐”進行“人肉搜索”。11日凌晨,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微博稱高度重視此事,經(jīng)對微博提供的涉事女子照片及各種信息比對,我院工作人員中沒有該名女子”。

筆者認為,高法姐”在小小一起停車糾紛中都要特別說明自己的“高法”住址,似乎亮明“身份”就能讓公道向她傾斜、讓民警畏懼她幾分,這樣的行為用一個成語來形容再恰當不過——狐假虎威?!皷|交民巷27號”本不過就是一個地址,但因它是最高法院的所在地就具有了非同尋常的意義了嗎?如此借助“最高法住址”的“虎威”,就如同“我爸是李剛”般可笑。生活中總有一些“狐貍”希望借助公權(quán)力的“虎威”仗勢欺人,但緊緊依靠一個法院住址就想震懾別人,還真是頭一次聽聞。難道“高法姐”曾經(jīng)用“東交民巷27號”的身份,在遇到其他事上都屢試不爽,才讓她在這次小小的停車糾紛中也要動用她的“虎皮”嗎?

我國憲法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guān)?!比嗣穹ㄔ阂勒辗梢?guī)定獨立行使審判權(quán),不受行政機關(guān)、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當我們的合法權(quán)益受到侵害時,有權(quán)向人民法院起訴,討回公道。但是,即使是最高人民法院也不代表它具有法律特權(quán),東交民巷27號”也不過就是法院的地址而已。公權(quán)力是為人民服務(wù)的,公權(quán)決不允許進入私域去滿足個人私欲。若不是個別人假借公權(quán)力衍生特權(quán),就不會有“狐貍”去借公權(quán)力的“虎威”,更不會有“高法姐”之輩僅僅借用一個法院的住址就要立她的“虎威”。雖然在此事件當中,最高法院是“躺著中槍”,但筆者認為,公權(quán)部門依然要提高警惕,抵制公權(quán)力法外濫權(quán),只有如此才能讓“狐貍們”再不能虛張聲勢、仗勢欺人。

     

責(zé)任編輯:柏東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