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曝光商品服務消費侵權案件

2016-03-15 09:03:24 來源:新華網

    在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到來之際,省工商局曝光了2015年全省商品和服務消費侵權十大典型案件:

  ■太原鑫振宇廚衛(wèi)電器經銷部假冒“歐普”牌廚衛(wèi)商品案

    2015年6月16日,太原市工商局工作人員依法對尖草坪區(qū)三給村廟北街33號的太原鑫振宇廚衛(wèi)電器經銷部進行檢查,發(fā)現該店銷售的“歐普”集成吊頂類106臺、浴霸類60臺、換氣扇6臺等商品涉嫌商標侵權,非法經營額9114.60元。立案后,執(zhí)法人員對當事人涉嫌銷售商標侵權“歐普”集成吊頂、浴霸、換氣扇依法進行了調查取證,經歐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證明為侵權商品。太原市工商局依法沒收侵權的“歐普”牌商品,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并罰款30000元。

    ■太原市郭斗泉銷售不合格“旺?!薄敖鹩皴\繡”防盜門商品案

    2015年5月起,郭斗泉未經工商登記,擅自在淖馬村租賃庫房銷售防盜門,2015年6月13日購進的“旺福”“金玉錦繡”兩種防盜門經太原市標準計量質檢院檢驗判定為不合格產品。到被查之日當事人已銷售“旺?!薄敖鹩皴\繡”門各1樘,共計貨值3880元,非法獲利180元。太原市工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不合格“旺?!狈辣I門2樘、沒收非法所得180元,罰款8000元。

    ■太原市山西四和足療有限公司利用格式合同侵犯消費者權益案

    太原市工商局小店分局執(zhí)法人員在對位于太原市小店區(qū)山西四和足療有限公司檢查時,發(fā)現當事人在其經營場所前臺銷售的會員卡上有:“在中國法律允許范圍內本公司對此卡擁有最終解釋權及變更權”字樣,“本公司對此卡擁有最終解釋權及變更權”排除了消費者解釋的權利。太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小店分局于2015年7月16日依法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罰款10000元。

    ■大同市毅珍商貿有限公司、大同市弈天通達廣告?zhèn)髅接邢挢熑喂咎摷傩麄髌垓_消費者案

    大同市毅珍商貿有限公司和大同市弈天通達廣告?zhèn)髅接邢挢熑喂居?015年6月在大同市電視臺播出普通商品“青花蛇七層透骨貼”、“博視特智能雙光鏡”、保健食品類“活效菌”、藥品類“舒尼邇滴耳油”、“鐵古王強筋健骨丸”五種商品的電視廣告,涉嫌違法廣告。經查,以上廣告均已被國家工商總局認定為違法廣告。經大同市工商局執(zhí)法人員調查取證,播放的廣告中含有“徹底治療”“擺脫各種老花眼和眼病的麻煩”“徹底解決老便秘、降三高”“全球唯一一個可以直接替代人體耳油,甲類特效國藥”等違法廣告用語,誤導消費者,侵犯消費者權益,均存在反復播出的事實,構成發(fā)布虛假廣告違法行為。大同市工商局依法沒收廣告費用11326元,罰款33978元,合計罰沒款45304元。

    ■呂梁汾陽市興剛液化氣儲配站不合格液化氣案

    2015年6月,呂梁市工商局執(zhí)法人員對汾陽市興剛液化氣儲配站的液化氣進行了抽檢,菏澤市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所出具的檢驗報告顯示該液化氣不合格。經查:當事人購進的2噸液化氣已全部售完,進價4200元/噸,銷售價4700元/噸,違法所得1000元。該局依法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1000元,并處以罰款11250元。

    ■呂梁市石樓縣白潤元銷售不合格油品案

    2015 年 9 月 16日,石樓縣工商局執(zhí)法人員依法對白潤元銷售的0
#車用柴油進行抽檢,經菏澤市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所檢驗硫含量超標,判定為不合格產品,構成銷售不合格產品違法行為。經查,當事人共購進該批次柴油1000升,每升4元。該局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經營行為,罰款5000元。

    ■晉城市城區(qū)呂志強銷售假冒九牧馬桶案

    當事人呂志強在網上購買了62臺抽水馬桶,每臺價格95元,并在馬桶上打上“JOMOO”標 志 ?!癑OMOO”是九牧廚衛(wèi)股份有限公司擁有的注冊商標。2015年8月9日,呂志強預訂給宋某售價每臺180元,案發(fā)時宋某未提貨。經九牧廚衛(wèi)股份有限公司辨認為假冒產品,當事人非法經營額為11160元。晉城市工商局城區(qū)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侵權抽水馬桶62臺,罰款15000元。

    ■臨汾市洪洞縣鄭智濤無照銷售假冒日用商品案

    當事人鄭智濤在洪洞縣大槐樹鎮(zhèn)西池村無照經營日用百貨商品,其所經銷的“立白”“槍手”產品經廠家鑒定為假冒產品。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之規(guī)定,構成了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和無照經營行為。洪洞縣工商局依法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現場查扣立白皂29件、立白洗潔精14件、槍手蚊香44箱、槍手氣霧劑3箱、藍月亮洗衣液4箱、超力威蚊香1箱;罰款30000元。

    ■陽泉隆鑫商廈有限公司銷售不合格羽絨服案

    2015年1月,陽泉市工商局依法對陽泉隆鑫商廈有限公司銷售的“愛博爾”羽絨服進行抽檢,2015年1月23日,經菏澤市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所檢驗判定為不合格產品。經查證,該公司從2015年1月1日起銷售“愛博爾”羽絨服,截止到被檢查之日,共購進“愛博爾”羽絨服8件,售出4件,銷售價499元/件,貨值金額1996元。因無法提供合法票據,違法所得無法計算。該公司的上述行為構成銷售不合格產品行為。陽泉市工商局城區(qū)分局依法責令其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羽絨服1件,處以罰款10000元。

    ■沃爾瑪(山西)商業(yè)零售有限公司運城河東分店虛假宣傳欺騙消費者案

    2015年10月16日,運城市工商局鹽湖分局對沃爾瑪(山西)商業(yè)零售有限公司運城河東分店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時,發(fā)現其銷售的“恒豐”牌壺瓶棗的包裝盒及外包裝上印有:壺瓶棗營養(yǎng)豐富、居百果之首,還是一種滋補佳品,中醫(yī)認為有補中益氣、養(yǎng)血安神、生津液、潤心肺、補五臟、治虛損及解毒功效……壺瓶棗在國內外享有盛譽,先后榮獲“專家評優(yōu)銀獎”“最受歡迎產品獎”“中國名優(yōu)產品”等字樣。該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關于禁止利用廣告或其他方式對產品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宣傳的規(guī)定,運城市工商局鹽湖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罰款30000元。

本報記者 張琦

     

責任編輯:付基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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