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刑法,也是堯時期一項很重要的工作。這項工作在典籍上多記載為可皋陶作刑。
皋陶是堯時期的大臣,官職有說是大理的,也有說是士師的。堯廟廣運殿有四大臣的塑像,其中一位面目嚴肅,甚而有點兇煞,那就是皋陶。這是一般人對皋陶的理解,搞刑法嘛就應該厲害些。這種理解有點偏差,我下面會說到。關(guān)于皋陶故里,史書有說他是東夷的,可洪洞縣有個士師村,據(jù)說這就是皋陶故里,也有直接就叫皋陶村的。村里原先有皋陶祠、村外有皋陶墓,村中原先還有祖輩傳續(xù)的手抄本《圣臣傳》,記錄了皋陶的功績,給予很高的評價。
對堯時期的刑法,我想從三個方面談起,即為什么要設立刑法?設立了什么樣的刑法?這對我們有什么啟示?
先談第一個問題為什么要設立刑法。說到這個問題,不少人一定奇怪,這還有什么疑問,刑法就是打擊罪犯,保持社會安定的。我原來也這么認為,但是,翻閱了大量資料后,發(fā)現(xiàn)這么看待堯時期的刑法是不正確的。堯時期的的刑法,不僅是打擊罪犯,而且是最大限度的保護人民的生存權(quán)力。《國語·魯語》上記載:堯能單均刑法以儀民。單,盡也。均,平也。儀,善也。也就是說堯以平等公正的法律教民為善。
那么。堯為什么要制定這樣的刑法?這必須從當時的社會狀況說起。前面說過,堯時期已形成了國家的雛形。這等于說,原始社會正在朝著奴隸社會過渡。奴隸社會的標志是由于物質(zhì)發(fā)達出現(xiàn)了兩級分化。有了分化,就會有紛爭,就需要有法律來維護社會秩序。從陶寺遺址出土的文物也能說明那時的確物質(zhì)豐富了,社會分化了。我國古代多有“刑始于兵”的說法,也就是最早的刑法是由戰(zhàn)爭導致的?!哆|史·刑法志》記載:
刑也者,始于兵而終于禮者也。洪荒之代,生民有兵,如蜂有蟄,自衛(wèi)而已。
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鉞;中刑用刀鋸,其次用鉆笮;薄刑用鞭撲,以威民也。放大者陳之原野,小者致之市朝。
蠻夷猾夏,寇賊奸宄,汝作士,五刑有服,五服三就。
這是舜任命皋陶時的指令。蠻夷猾夏,是部落與部落之間的侵占和掠奪,這需要用軍事行動去解決,其鎮(zhèn)壓的目標是異族部落;寇賊奸宄,是本部落內(nèi)部的不軌行為,這需要用刑罰來解決,其處罰對象是犯罪的一方。顯然,這是兩種完全不同的職責,前者是軍隊的統(tǒng)領(lǐng),后者是公安、刑法的頭目。但是,舜將這兩大事情集于皋陶一身,而且,明定他的職務為“士”。足見兵刑一體,是那個時期的特點。
如果繼續(xù)往縱深探討,可以看到五刑的最早使用,既非皋陶,也非帝堯,竟然起始于蚩尤時。使用五刑,是針對苗民的過火行為,《尚書·呂刑》記載:
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
其意思是:蚩尤開始作亂,擴大到平民百姓。無不寇掠賊客,輕率不正,內(nèi)外作亂,強取詐騙。苗民不遵守政令,就用刑罰來制服,制定了五種酷刑作為法律。
讀了這段文字不僅明白了五刑始于蚩尤作亂,而且知曉了,五刑原來是五虐之刑的簡稱,即殘酷刑罰的代名詞。《中國的傳統(tǒng)》一書也這么認為:
五刑就是斬首、閹割、斷足、割鼻和腦門烙字。
從我們掌握的史料看,堯時期確實有了邢法,而且還是酷刑。掌握權(quán)力的頭領(lǐng)、貴族濫用刑罰,隨意殺人。大家知道,堯是一位仁愛的頭領(lǐng),當然不能讓他們草菅人命,或許這就是他設立刑法的目的。
堯要改變這種狀況,就必須制定新的刑法,這也就是我要講的第二方面,堯設立了什么刑法?
皋陶肩負起了帝堯讓他制訂實施法律的重任,而且很好的完成了任務。初一看,似乎他沿襲了過去的刑罰。因為,他實施的是五刑,而蚩尤、三苗流行的也是五刑。不過,細細思之,就會發(fā)現(xiàn)雖然同為五刑,但是卻決然不同。三苗這五刑,全是摧殘肉體的刑罰;皋陶這五刑,卻有了象刑、流刑、贖行,把體罰摧殘降到了最低程度。雖然同是五刑,卻有了本質(zhì)區(qū)別?!渡袝?middot;堯典》中對此已有記載:
象以典型,流宥五刑。鞭作宮刑,撲作教刑,金作贖刑。
皋陶這五刑也有肉體懲罰,比如“鞭作宮刑,撲作教刑”,鞭和撲都是體罰性質(zhì)的,卻輕微多了。再看蚩尤或三苗那令人觸目驚心的斬首、閹割、斷足、割鼻和腦門烙字的刑罰,就會覺得皋陶這體罰中包含了人道。人道因素更多的則體現(xiàn)在象刑、流刑、贖刑當中。
象刑,《尚書·堯典》中為“象以典刑”,對此有些書籍解釋為“在器物上刻畫五種常用的刑罰?!边@等于是在搞法制宣傳教育,這是一種說法,但也不可否認另一種說法,那就是其中也有象征性刑罰的意思。
在《中國的傳統(tǒng)》一書中,吳國楨先生這么寫著:
五刑允許在法律上保留,犯人要按照他的罪行受到判處,但判處將以另外的方式實行,而不是肉體上的。那些必須在腦門烙印的,就著令他們頭戴一條黑帶子;那些必須割掉鼻子的,就用帶紅色的泥漿涂滿他們的衣服;那些必須處以斷足的,就用墨水把那些犯人的一只腳全涂黑;那些必須閹割的,就用不相配的鞋子穿在他們的腳上;而那些必須斬首的,就要他們穿一件粗劣的沒衣領(lǐng)的短上衣。
流刑,就是放逐、發(fā)配,讓犯罪的人遠離故鄉(xiāng),遠離人群,到偏僻荒涼的地方去。千萬別小看了這刑法,這是十分酷烈的重刑。古時候,人們都以群居為生,離開了團體,無法獵食,更無法抵抗猛獸的危害。因而,若是流放一個人,無異于判處其死刑,不用說,這對人們是極有震懾力的。效果如何?《尚書·舜典》以案例說明:
流共工于幽州,放歡兜于崇山,竄三苗于三危,殛鯀于羽山,四罪除而天下咸服。
這里需要說明的是贖刑,即金作贖刑。不過,那時的金可不是時下的黃金,頂大也就是個黃銅。我們可以將這里的金理解為財富。堯那個時候,盡管農(nóng)業(yè)、小手工業(yè)較前有了很大提高,但用現(xiàn)今的眼光看生產(chǎn)水平仍然很低,個人擁有的財富也就微乎其微。如果以今度昔,犯了罪都以金錢去贖,那不亂套了嗎?其實不然,那時候這是最重的罰款,足以罰得傾家蕩產(chǎn),這就具有極大的震懾力。
從以上對法律的探究可以看出,堯時期的刑罰不是創(chuàng)制,而是變革和改進。變革和改進的基本原則是仁愛,行為表現(xiàn)是寬恕。因而荀子在《議兵》中這么評價其時:
古者帝堯之治天下也,蓋殺一人刑二人而天下治。
傳誦多了,皋陶也帶了神秘色彩。說他的臉色像削了皮的瓜,是青綠色的。嘴如鳥喙,光光的。他能夠決斷獄案,完全公正可信。之所以斷案準確無誤,是因為他有個得力的助手。這個助手不是人,而是只羊,卻是只比人還得力的羊。因為它是只神羊,名為獬羊,也稱獬豸。獬羊生于現(xiàn)今的洪洞縣。那時有個地方叫周附,有戶人家的羊生了個一只獨角的怪羊。初時,別家都歧視這獨角羊,哪知長大后的獨角羊卻不得了。村上哪里有紛爭,這羊就跑去了,若是哪家失理,這羊就會用它那一只角撞擊此人。久而久之,村上再不敢有人尋畔鬧事。眾人都說神羊安定了村風。村里人和睦相處,神羊就難有用處了,眾人想到了在朝中主管刑律的皋陶,若是神羊到了他那里,豈不是可以為國分辨忠奸嗎?這神羊的用處豈不更大了嗎?所以就把獨角羊獻給了皋陶。皋陶得到神羊,審斷案件,處理爭訟,簡直如虎添翼。雖然,這故事這充其只能是個傳說,可是,《論衡·是應篇》卻記下了:
獬豸者,一角之羊也,性知有罪,皋陶治獄,其罪疑者,令羊觸之。有罪則觸,無罪則不觸。故皋陶敬羊,起坐察之。
說到這里,就讓想起法律的法字。法字的繁體字為灋,水部那邊是由鹿與去組成的?!墩f文·鹿部》解釋:
灋,刑也。平之如水,從水。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去。
從字源上看,這個字包含了兩層意思,一是均平,二是正直。這就是法字的本意:公平。水,表示的是均平;而另半邊表示的是正直。對于這種正直,《說文·鹿部》還有說明:
解豸,獸也,似山牛,一角,古者訣訟,令觸不直者。
無論怎么說,堯時期已經(jīng)有普遍實行的法律了,而這法律的施行者就是皋陶。皋陶制訂、實行的法律流傳后世,一直影響到今天,因而,人們都有皋陶作法的印象。
來源:堯文化網(wǎng)
【責任編輯: 邱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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