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應該自訴的案件,卻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審判機關一再錯判,8位農民被關押了一年左右的時間(最長的500多天,最短的也有200多天),最后卻被不明不白地釋放了,而且被要求領取“國家賠償”。而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國家賠償應該是在認定錯案或行政行為錯誤之后,由受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申請,然后由賠償義務機關作出是否賠償以及賠償多少的決定。也就是說,國家賠償是以“錯案”為前提,而且肯定是“被動”的??墒牵哧柎税?,既沒有被認定為“錯案”,8位農民也沒有提出申請——既然不是“錯案”,“國家賠償”從何談起?既然沒有人提出申請,國家豈有“主動”賠償的道理?
正義不僅應當得到實現,而且應當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加以實現,而程序公正就是一種“看得見的方式”。雖然不講程序也可能獲得實質上的正義,雖然遵守程序也可能得不到正義的結果,但無程序的結果的正義性是無法檢驗的,無懈可擊的程序至少可以讓人相信它的結果是正義的。
其實,沁陽此案在實體上的不公正性也是顯而易見的。首先,8位農民的名譽還沒有恢復,“取保候審”的他們從本質上講還是涉嫌犯罪的被告人,這種“標簽”及傷害不是“國家賠償”所能代替或抹掉的,因此,8位村民需要一個“說法”。其次,對有關責任人也應該有個“說法”。國家賠償是因為誰的錯誤而賠償?據稱,說公檢法的數名責任人受到了處理,到底是哪些人?怎么處理的?處理他們是不是因為“錯案”?這兩個方面的問題不說清楚,此案就無異于“葫蘆僧判斷葫蘆案”——這難道不是“看得見的不正義”嗎?
總之,能夠保障公正的只有“程序”。如果確實想公正處理這件事,那就應該嚴格地按照法律程序辦事。既然案子辦錯了,那就應該認定為錯案;既然沒有作出有罪判決,那就應該宣布8位村民無罪——案子都撤了,當然不會再“審”,難道要他們永遠“候”下去嗎?(檢察日報 盛大林)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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