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釣魚式維權”多多益善

2009-12-29 09:18:00 來源:新華網(wǎng)



如果說“釣魚式執(zhí)法”讓人深惡痛絕,那么“釣魚式維權”則對整個社會大有裨益。所謂“釣魚式”,在執(zhí)法中是挖出陷阱誘人違法或誣人違法從而謀取非法利益,在維權中則僅僅是一種形象的說法。問題企業(yè)不遵守勞動法規(guī)的情形久已存在,并不是因為方先生前去務工才被引誘發(fā)作。無非是方先生的維權訴訟使他們的違法行為付出了代價,但他們也因此獲得了教訓,如果能夠從此改正,則于他們自身,于今后的所有務工者都善莫大焉。 

要知道,把應有的權利以法律的方式固定下來,進而讓權利從紙面走進現(xiàn)實,都需要積極去爭取去實踐的公民。如果沒有1955年黑人女裁縫帕克斯在公車上拒絕為白人讓座的抗爭,很難想象會有奧巴馬當選美國總統(tǒng)的奇跡發(fā)生。如果沒有大學生雷闖堅持申辦食品行業(yè)健康證的嘗試,或許乙肝病毒攜帶者的從業(yè)歧視仍是一個理論上被反對的東西。權利需要積極地去爭取,而不必在乎資本或權力喜不喜歡這樣。 

反觀我們所面對的現(xiàn)實,權利似乎一向被視作條件允許情況下強勢一方的賜予,而恰恰缺少了來自公民一方的主動博弈。方先生在維權方面的屢戰(zhàn)屢勝,與其說是他的精明強悍使然,不如說是工人勞動權利被侵害的普遍性所成就。如果企業(yè)嚴格遵守了勞動法規(guī),即便有人想要挑刺,也不可能一而再、再而三地被拿住把柄。在前不久被媒體曝光的“深圳塵肺門”事件中,149名維權農(nóng)民工當中竟然有七成以上無法提供任何勞動用工證明。在勞動法明確規(guī)定用工必須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企業(yè)的守法狀況由此可見一斑。當職能部門以沒有接到舉報自辯的時候,盡管我們深信這只是一種推諉,但同時必須承認,與企業(yè)違法、部門失職一并存在的也有工人自我維權意識的不足。

正是在這樣的大背景下,“維權狂人”方先生的出現(xiàn)才顯得彌足珍貴。他信仰法律,而不是拋棄法律去選擇極端路徑。他沒有打算以此謀利,而是在更大程度上表現(xiàn)為一種付出。如果說這樣一個公民也值得去非議,那么原本就充滿了消極“良民”的社會將更加頹廢和萎靡。給出微笑的只有那些不良企業(yè),在牛欄關貓式的監(jiān)管下,他們將更加毫無顧忌地侵害工人權益以便增加自己的收益。或許“釣魚式維權”原本就是一個攀附熱點的噱頭,僅就力量對比來說,擁有各種資源的企業(yè)如果被一個工人所“釣”,演苦肉計的可能性更大。 

如果問題企業(yè)們實在對“釣魚式維權”反感,那就請修煉好你們的反釣魚能力,嚴守法律勢必無魚可釣。(中國青年報 周東飛)

來源:新華網(wǎng)

 

  【責任編輯: 李甲】

責任編輯:臨汾新聞網(wǎng)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