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認為,對梁麗行為的定性,需要結合案件的具體情節(jié)進行認真地研究和探討。就目前媒體報道的案情(媒體報道的案情是從警方的起訴意見書轉述而來)分析,梁麗的行為既不涉嫌盜竊罪,也不涉嫌侵占罪,是一個自始至終存在嚴重誤解的不當行為,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首先,梁麗的行為距盜竊行為相去甚遠。一方面,梁麗將紙箱放入垃圾車時并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這從她開始根本不知道紙箱內(nèi)容物、及時公開告訴眾工友撿物事實及紙箱存放地點,并明確表示“如果有人認領就還給人家”的所作所為中足以得出結論;另一方面,梁麗也不存在“秘密竊取”的行為情節(jié),因為紙箱放在垃圾桶旁邊,先有兩人看護,而后兩人跑進安檢門,周圍的近處再也看不到看管紙箱的人員,加之機場經(jīng)常有旅客丟棄不能帶上飛機的物品,梁麗依經(jīng)驗判斷紙箱是旅客丟棄物或者遺忘物完全是合情合理的。在長時間無失主尋找和認領的情況下,梁麗在中午下班后將紙箱物品帶回家,雖然產(chǎn)生了“非法據(jù)為已有”的目的和行為,但這種后續(xù)行為在法律上卻不能改變最初的行為性質,何況在當梁麗從工友那里知道有失主報案尋找時,當即表示第二天上交。
縱觀整個事件經(jīng)過,不難發(fā)現(xiàn),梁麗的行為自始至終都被一個“嚴重誤解”所支配,甚至有同事告訴她紙箱里可能是純金首飾時,她仍然不相信,以為是同事跟自己開玩笑,覺得這么貴重的東西不可能沒人要,頂多是從路邊小攤買的假首飾。反正是撿的又不是偷的,不如下班拿回家給小孩子玩或送給親戚朋友。事件的前后經(jīng)過完全可以證實梁麗的這些想法是真實的。也就是說,梁麗壓根就沒把這箱東西當成貴重物品,因此,我們無法得出梁麗“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這箱物品的結論,梁麗的行為與盜竊罪可謂風馬牛不相及。
梁麗的行為也不符合侵占罪的構成要件。雖然紙箱當時已經(jīng)實際脫離了其主人王騰業(yè)的控制,可以認定這個紙箱及其內(nèi)容物為遺忘物,但依照刑法規(guī)定,構成侵占罪的關鍵要件是“拒不交出”。而梁麗事件中恰恰不存在“拒不交出”這個情節(jié),事實上,無論是在同事還是在警察面前,梁麗都坦然承認并毫不猶豫地交出物品,認定其涉嫌侵占罪缺乏法律依據(jù)。
需要指出的是,梁麗的行為依法不涉嫌犯罪,而梁麗的工友馬某和曹某倒是分別涉嫌盜竊罪,因為她們不僅擅自打開了紙箱,而且還分別從中偷拿了價值10萬多元和6萬多元的金首飾,尤其在明知為純金首飾的情況下還據(jù)為己有,完全符合盜竊罪的特征。(法制日報 魯生)
來源:新華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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