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人:旅游購物遇假貨 保留證據可維權

2017-04-24 20:08:33 來源:臨汾新聞網

  臨汾新聞網訊  案情簡介:2016年11月3日,市民李先生向消費者協會投訴,反映他當年10月22日參加了由某旅行社組織的昆明至廈門、鼓浪嶼、武夷山雙飛散拼六日游。

  當他在其中一景區(qū)游覽后,被導游帶到該景區(qū)某絲綢展示中心參觀。經銷售人員介紹購買了兩份價值7960元的真品蠶絲被等產品。

  返臨后,李先生發(fā)現該產品與銷售人員介紹的有出入,后該“真絲產品”被套面料經有關部門取樣鑒定,檢驗結果為100﹪聚酯纖維。為此,李先生要求某絲綢展示中心按《消法》規(guī)定三倍賠償經濟損失。

  案例評析:景區(qū)某絲綢展示中心以真絲產品的價格出售100﹪聚酯纖維產品的行為屬“欺詐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六十八條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做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認定為欺詐行為。本案中,該絲綢展示中心故意將聚酯纖維當真品蠶絲出售,使李先生誤以為該產品的成分是真品蠶絲,并以真絲產品的價格購買了該中心的聚酯纖維產品,其行為已構成欺詐。

  同時,該絲綢展示中心故意將聚酯纖維產品當真品蠶絲產品介紹給消費者的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即違反了《消法》第八條規(guī)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規(guī)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由此,該“真絲產品”的成分也必須讓消費者知情,而不是誤導或欺騙消費者。

  根據《消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經營者應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依法賠償。


  消協提醒:本宗投訴案件,經過消費者協會的多方調解,銷售方景區(qū)某絲綢中心在確鑿的證據面前同意退貨,并三倍賠償消費者經濟損失和相關費用。同時,當地工商部門對該景區(qū)絲綢中心的售假行為進行了介入調查。

  通過此案,再次警示廣大消費者在旅游期間,需要留心在外買到的“特產”,一旦發(fā)現質量問題,積極留存證據(包括旅游記錄、交易發(fā)票等)交給當地消費者協會,從而打擊不良商家。

  同時,該案例也是對經營者的一個警示。一味地攫取利益,等來的將會是消協調查和行政機關處罰書。經營者只有誠實守信,才能得到廣大消費者的口碑和認可。

  記者成華


     

責任編輯:付基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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